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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强烈抗议阳光首府将地面属于业主公共所有的公共停车位以任何形式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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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5: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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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抗议松滋阳光首府将地面所有公共停车位及临时停车位以任何形式出售或出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这部分停车位出售、出租所收费用也应由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广大市民在自家小区中遇到公用停车位被出售,物业私自收取出售费用等问题,可以及时向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区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如果所有的地上停车位、临时停车位都出售,那我们这个小区有什么意义,买在小区里车还不能开进去,无语!开发商应该想到的是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的小区,而不是天天想着如何从小区的业主身上去诈钱,此举实在让人不能理解,希望开发商引起重视,重新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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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0 15: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即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聘任的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地上车位不能长期出租,更不能出售。 律所: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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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0 15: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即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聘任的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地上车位不能长期出租,更不能出售。 律所: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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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0:18: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马老子亲七在里头,还不让车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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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1: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地上车位不能长期出租,更不能出售!确实是这样的,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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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8:36: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松滋大部分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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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8:36: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松滋大部分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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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8:3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松滋大部分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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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松滋买个房子真是闹心死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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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松滋买个房子真是闹心死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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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松滋买个房子真是闹心死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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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松滋买个房子真是闹心死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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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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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07: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这部分停车位出售、出租所收费用也应由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广大市民在自家小区中遇到公用停车位被出售,物业私自收取出售费用等问题,可以及时向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实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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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1: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不是刚出了规定,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删贴,现在楼主的贴子居然被网站屏蔽了,是何道理?

害怕了吗,有些人,不让人说话?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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