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 发表于 2018-5-16 09:20:06

【5.15经侦宣传日】松滋公安局提醒,远离经济犯罪!

改革开放的伟业日新月异,蓬勃向上岂能容忍经济犯罪的肆意猖狂用法律的利剑刺破邪恶用智慧的光芒驱散阴霾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再添动力
为社会安宁日夜坚守 续写华章

人们常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除了传统意义的银行定期和股票之外各类金融理财产品也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它们不仅期限灵活而且收益还高于是,赚到钱,赚更多的钱就成为每个人心中的希望然而,高利率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陷阱也是无处不在……
  为揭露常见经济犯罪手法,普及经济犯罪防范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公安部自2010年起将每年的5月15日确定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今年5月15日是第九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今年将重点围绕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突出经济犯罪为大家普及识别和防范经济诈骗的相关知识。
  在此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这些年松滋公安在打击经济犯罪中所做的贡献有哪些?
  2014年至今四年时间里,松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打击、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为促进平安松滋建设、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保护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专题文章】  今天,松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平安松滋”为您推出4篇主题宣传内容,分别为:  【1】远离非法集资篇  【2】甄别网络传销篇  【3】警惕银行卡犯罪篇  【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罪篇
  【专题视频】  “盘点非法集资六大迷阵、  揭秘传销犯罪七大骗局。”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制作专题节目“竹篮岂能打水?”并于5月15日晚8时在人民网首播,其他主流网络媒体同步播出。敬请期待。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观看~)

  2017年3月,松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对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先后抓获松滋分公司负责人董某某、雷某某并依法予以逮捕。
  这是松滋市公安局破获的非法集资的案例之一,非法集资者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诱骗不少受害者参与其中。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参与人放松警惕后,便秘密的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受害者的养老钱、血汗钱就这样被席卷一空。  近年来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大多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非法集资近30亿原东华董事长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案例1、钱宝系非法集资案

  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小雷等人依托钱旺、钱宝公司的钱宝网,对外宣传“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利用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银,向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2017年12月26日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向南京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截止2017年12月案发,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数额约300亿元。案例2、“e租宝”诈骗集资案件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犯罪嫌疑人丁宁等人依托“e租宝”等平台为核心组成部分的“钰诚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承诺高额利息、保本保息为诱饵,通过在社会上公开宣传,虚构大量投资项目的手段,向不特定公众实际吸收资金约580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2017年9月,该案2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宣判,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元。
案例3、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案

  上海善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以来,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推出“鑫月盈”、“鑫季丰”、 “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等线上理财平台,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约600余亿元,参与集资人达200余万名。2018年4月9日,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在上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刑法设置了两个等级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罪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集资诈骗罪  对于集资诈骗罪,刑法设置了四个等级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192条、第199条和第2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警方提示: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传销的案件,各地的公安机关也都严厉打击,但还是很多人上当受骗。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的传销组织纷纷该枪换炮,转型成了新型的网络传销,传销的手段和口号也在不断的翻新,隐蔽性也来越强,偷换概念的能力也越来越大……
  什么是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版,网络传销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特定的商品,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互联网传销,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隐蔽性更强。以创业投资为由头售,卖原始股投资基金为幌子发展传销;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以网络直购、网店加盟等形式发展传销;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购买网上虚拟货币的形式发展传销;利用人们的孝心、善心,以慈善救助,消费养老等等形式发展传销……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虚拟互联网”式   这种类型主要包含“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等,要求加入的新人交纳会费,成为网站会员,取得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所拉人头获得奖励。
  2、“资本运作”式   这类互联网传销主要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等虚假的幌子,再诱以高额回报,引诱人们交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
  3、“混合传销”式   互联网传销组织假借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作为幌子,构建互联网购物和会员营销平台,加入者必须在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定额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数额来获得报酬。
  4、“免费获利”式   这类互联网传销对人们的诱惑力比较大,一般人都有免费获得某种商品的心理,所以互联网传销组织利用人们这样心理,提出“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等等诱惑力很强的宣传标语,先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再诱使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
  5、“互联网博弈”式   这类主要利用年轻人喜欢玩网络游戏、网络赌博的心态进行传销。互联网传销组织大都以玩网络游戏、进行网络赌博为幌子,然后诱使加入者办理游戏充值卡之类的业务也就是变相交纳会费,再利用各种奖项鼓励加入者吸收新会员。
   6、“各种互助”式   这种类型主要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打着“互助投资”“各种慈善”“互助、互爱、互赢”等口号,以高额利息诱使投资者投资,并且鼓励发展会员给与奖励。

案例1、“云联惠”传销案


  2018年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经查,以黄某为首的该团伙成立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托该公司“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2018年5月,松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云联惠传销犯罪重点人员进行查处的工作要求,对在松滋市进行云联惠传销活动的重点人员双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双某某、李某某、陈某及时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善心汇”传销案

  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扶贫救济,均富共生”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对外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的收益。截至案发,善心汇共有500多万会员,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涉案金额数百亿元,是近年来较为罕见的特大涉嫌传销组织。

      2017年8月,松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善心汇传销犯罪重点人员进行查处的工作要求,对在松滋市进行善心汇传销活动的重点人员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刘某某及时抓获并依法予以逮捕。
案例3、五行币传销案

  2017年,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多地公安机关对“五行币”系列涉嫌传销案依法进行查处,抓获化名为张健的宋密秋等百余名犯罪嫌疑人。这个“五行币”传销组织曾推出多个传销名目,波及全国32个省份,聚敛赃款数十亿元,组织头目宋密秋宣称自己是9岁上大学的“神童”“国家秘密培养的奇才”,而实际上,他只有初中文化,自称“大忽悠”。它把入门费分为500元、2500元、5000元3个级别,声称会员缴纳资金后能获得虚拟货币——“五行币”,而缴纳5000元的还能得到一枚五行金币。 “五行币”组织这样告诉自己的会员,要回本就尽快发展下线,想发财就多多拉人入会。会员发展下线主要有两项收益,一是现金收益,每发展1名会员,可以获得入会费10%的直推奖;发展200名会员的团队可获15万元“宝马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抵制传销的意识,不要受所谓高额回报诱惑而误入传销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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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它在提供我们便利的同时,还需要我们谨慎的消费,理性的使用。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行为屡见不鲜,今天我们说一说关于信用卡的犯罪案例。
案例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炒期货
  瑞安某中学教师黄某,2012年上半年借高利贷炒期货,因亏损没有钱偿还高利贷,恶意透支信用卡。他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4月8日、2013年6月14日,向四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各一张,分别透支84949.04元、16538.69元、17757.40元、70082.46元,经各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先消费后还款已经成了很多的人的消费习惯,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的情况,殊不知他们以触犯了法律,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呢?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4、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案例二、妨害信用卡管理
      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徐某伙同马某等人先后在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采用安装读卡设备和微型摄像机的方法,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信用卡共计79张。通过网络向他人买卖并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浙江省海宁市、上海市等地陆续取款,获取非法利益40余万元。
      有很多不法分子伪造信用卡进行买卖活动,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包括:【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4】侵犯著作权罪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6】假冒专利罪  【7】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们最常见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今天我们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我们”打假“的对象

  2015年9月,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局循线追踪,深度经营,一举打掉湛某等9个制售假冒伪劣团伙。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松滋市公安局和湖北、湖南、河南、四川、安徽、江西等地公安机关通力协作,联合开展对湛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集群战役收网行动,成功捣毁了采购、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窝点15处,查获假冒物品10万余个、假冒商标2000余套,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涉案总价值2000余万元。取得了打击侵权假冒领域犯罪的重大胜利利。

案例1、销售假冒品牌服饰
  2017年11月29号,西宁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说辖区的品牌折扣店里出售大量疑似冒牌服装及鞋类。在这家服装店里民警发现该店所销售的服装上都有仿制adidas品牌的商标和吊牌,从外观上看无法分辨出真假,但是价格却相比正品价格低廉不少,经了解,服装店老板都是通过网络以低价大量进购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再以低于市场价以adidas品牌销售,从中赚取不当利润。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严格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2、销售假冒高档酒


  2017年长沙警方查获一起销售假冒高档酒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回收高档空酒瓶,勾兑名酒后以原品牌出售谋取暴力,并且嫌疑人假造手法相当细致,张贴防伪标签以假乱真。这种行为严格扰乱市场秩序,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该男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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