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是拿了拆迁款的,等于把土地卖了,卖了自己的土地怎么叫失地农民呢。
正解!!!
失地保险是政府强制从拆迁款中扣掉一部分,帮你买的养老保险
我们的只占了二亩多地,当时包挂补寄(蔬菜:)20500一亩一级公路占房的不多,只有几户,我爸爸妈妈还交啦38000多,到现在没解决失地保险问题:'(:'(:'(:'(:'(:'(:'(:'(:'(:'(
小____玉 发表于 2018-6-30 07:35
你还失地保险,你们真幸运,我们同兴桥这里2013年修一级公路就占地的老百姓,还每个人交啦19000多,到现 ...
交啥子钱?养老保险金?
是的,失地保险
关于印发松滋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1754-00033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文日期:1754/1/1
发布机构:政府办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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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办发〔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4日
松滋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松滋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为2015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全额最高补偿标准按被征地时荆州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全额最高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最高补偿的1%递减。
四、参保办法
(一)为2015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市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60周岁以下人员,待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经计发后标准维持不变)。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按规定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加发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即被征地时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周岁的人员,其对应的计发月数分别为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个月。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
五、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
征地报批前,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市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申报手续。
(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转移接续,均应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4号)规定执行。
(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函〔2014〕477号)规定,根据自愿,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按鄂人社发函〔2014〕47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不愿延长缴费年限的,按鄂人社发〔2014〕34号文件规定,将其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转移接续。
七、妥善处理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一)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实施前,已按《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松政规〔2009〕2号)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办法进行衔接并轨:
1.已按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参保、现已年满60周岁并已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在按原标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2.已按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参保、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但未年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3.已按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参保但未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按原办法缴纳保费、记录帐户、核算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所核定的领取标准统一合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中发放。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4.已按城镇职工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仍维持不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和管理。
(二)对本办法实施前未按松政规〔2009〕2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办法处理:
1.由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审核参保资格、按程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2.2015年1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办理参保手续时2014年度的荆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为基础,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保障资金按4:3:3的比例,分别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承担;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待遇标准按2014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算,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发放。基础养老金按本办法参加调整。
3.2015年1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办理参保手续时2014年度荆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连续缴费满15年,其中一次性缴费10年的资金按4:3:3的比例,分别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承担,后续5年由个人按标准全额负担,分年缴纳;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记入统筹账户。达到退休年龄后,参照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核算待遇方法,核定发放标准,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发放。基础养老金按本办法参加调整。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衔接和继承。
八、组织保障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领导,定期督查落实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松政规〔2009〕2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4日印发
现在能不能买到地皮,想自己建房子,老家斯家场的太偏了
一句话 发表于 2018-7-2 12:36
修一级公路,被征地了了,难道不补房子款和房子装修款吗?不是有同心桥拆迁房吗,连高城大道延伸段,占了 ...
补偿蛮低啊
橙橙城北调橙汁 发表于 2018-7-9 21:26
正解!!!
你要明白什么叫失地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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