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事实应予认定”,判决“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轰动,也被学者引为经典案例,而且公摊面积原则深得某些法官的赞同。广州市也于2008年3月20日发布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并定期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进行公示和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在已经施行的判例或政策中不乏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这些都是将来立法值得借鉴的。 因此,如果您是业主,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首先,请务必首要重视在购房签约时尽量对停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明确约定;其次,发生争议时,查询清楚诉争的停车位是何种类型,是地下车库、地面车位还是占用其他未规划为停车位的地面;最后,要以正当方式进行维权,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