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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更改民族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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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1: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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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给孩子更改民族需要哪些手续,还有户口分户还需要别的证件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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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8: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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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8: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来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备齐父母及申请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身份证。
第二步:由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开证明,写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第三步:书写更改民族申请书。
第四步:到民族宗教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
第五步:经上部门审批后,到驻地派出所办更正手续。
1.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中是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更改原来的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成年人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3.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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