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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舞司法权扙替恶势力撑伞恐怖啊!从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看松滋司法机关,松滋荆州两级司法与恶势力的密切关系。我叫郑全敦是湖北省晓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今天要说的是我遭遇恶势力欺压后,司法机关是怎样与恶势力合谋的实况……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4耳登记注册了湖北省晓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0日公司不慎发生火灾。生产受到极大打击,火灾发生之后松滋市松奥宅配有限公司余光胜就联系我,要将他的厂房出租给我并承诺能及时安装天然气,考虑到他承诺会及时安装天然气这一重要条件。2019年3月1曰我与余光胜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用了余光胜位于望月村西望路边与高成大道80米处的2015平米的厂房。但在我进厂生产后发现余光胜承诺的很多条件根本没有兑现,厂房存在多处漏水未开通天然气,未装门窗未打隔墙等各种问题,然应我使自行装修,在我克服困难进行生产以后,余光胜却损毁我的装修并采用了土堆封门,堵门锁打人等各种手段阻挠我生产,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2021年9月14曰余光胜单方面向我送达了《解除厂房租赁会周告知书》,无奈下我于2021年10月搬出了厂房,随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不得不走上法律途径。
余光胜未按会同约定开通天然气管道,末提供会格的厂房、未提供基本的租赁条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前期的法院判决左余光胜仍然不履行会同约定,致使我的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余光胜不应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仍按合同收取租金,荆州市申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952号判决中已明确余光胜违约,判决生郊后余光胜有持续违约多情形,余光胜除了仍未开通天然气,甚至变本加厉地阻挠我承租厂房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在2021年9月2曰至4曰余光胜就以土堆堵路,用铁钉和泥土堵门锁闯入工厂用根棒恐吓工人,禁止发货等行为对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警察居然说这事无法处理。同时荆州市卢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952号判决以“减少租金的方式平衡合同双方利益”最终作出酌定减免我的20%的租金,即33366.6元的判决结果,但一审法院未重视原判决已有减免20%的利益平衡明显是对我的不公平,但由于余光胜变本加厉的行为导致我损失惨重,所以即使按原判决的“减免20%的剩益平衡”也是不舍理的。也末能弥补回我时损失,其损失依法仍然应有余光胜赔偿,且本案一审判决中我在利益受到损害后还被判决要求支付租金。而余光胜违约却毫无权益影响,这既纵容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对我而言也会造成我的损失无法挽回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希望二审法院根据余光胜阻挠租赁,生产的新变化及持续不开通灭然气,判决不再支持余光胜的租金的要求,可是二审法院却对我的上诉驳回了。
另外一审判决有错误,导致租金的日期计算错误,一审期间我提出余光胜于2020年5月30日已开始断电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余光胜以行为做出了拒绝出租厂房的意思表示,因此应以此计算合同解除时间。但由于前生效判央已计算至2020年10月,但2020年10月以后,余光胜悬进一步恶化租货条件,以断水断电土堆堵路用铁钉和泥土堵门锁,恐吓工人等方式以行为明确表明不想出租。因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租金,最迟也只能计算至2020年10月,余光胜奶违约和恶意的破坏造成了我的重犬损失,所以要求余光胜赔偿我全部的损失于法有据,因余光胜未按本应按合同约定开通天然气,导致我被迫购买高价液化气,使用液化气比天然气的价格贵三倍多,液化气相对于天然气的价格差额就让我损失近100万元(实际鉴定结果为387081.86元)而实际失产过程中,因为使用液化会而造成的人力成本的额外支出,生产次品屏出等损失远远超过鉴定的387081.86元;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的第八条约定我可以对厂房进行装修于2019年3月开始,用时一个月左右对厂房进行隔断装修,隔断装修加水泥油漆等材料费用及做地坪工程等共计50歹左;由于余光胜未提供合格的厂房,导致下雨时室内严重积水、使设备原料包装纸盒等各种设备物品均置于漏水当中,其中仅包装盒的损失就达到1.9万元;由于被余光胜的驱逐,我被迫于2021年10月搬出厂房,导致我额外支出搬迁费用和人工费用共计8100元;由于余光胜的阻挠导致我司近500万的设备无处放置,被返以118632元低价转让,给我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间接盈利损失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一审期间我提出40万元的赔偿,后经过补光证据后有证据证明的设备购买资金为1244600元,扣除变卖款116832元后的损失也应该由余光胜承担;余光胜恶意破坏轮胎在门锁里放钉子泥土等异物,导致我支出了780元修理轮胎费用、350元换锁费用以上所述造成的损失均悬由余光胜主观故意造成,应由余光胜承担所有损失。然而两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均完全屁护余光胜。
更为严重的是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可见两级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的保护力量之大!特别要说的是松滋司法机关在知道我对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之后。为了打压我的斗志和气势便于2023年11月27曰,用两年前〈依法应当作废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我骗到新江口派出所强行予以了拘留。断狱后我申请行政复议司法局邦说复仪超过了时效,以上所说情况均属实。希望上级具有良心的领导介入,查明事实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违法违纪人员绳之以法还我一个公道。同时监督余光胜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依涛追穷他的刑事责任,以还我国法律的公正、确保涛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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