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松滋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其职责是: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委员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职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交协会委员会决定;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经营收入;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八条: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决定权属松滋市篮球协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松滋市体育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