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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安松滋 于 2013-8-13 15:45 编辑
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五个湖北”建设创造良好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严令禁止赌博,凡利用电子游戏机室、棋牌室、互联网、“六合彩”、“德州扑克”等各种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依法予以严惩。 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均构成赌博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资金,或者帮助接送赌客、望风看场、收受投注、兑换筹码、结算赌资等直接帮助,情节严重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四、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为首者、主要参与者,或者利用电子游戏机室、棋牌室等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开办者、经营者、获利者,依法从严惩处。 五、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违法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六、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索取赌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伤害、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参与赌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九、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出于他人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公民举报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